【司法观点】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工作地点可在公司注册的地区范围内、公司投资的企业或项目所在地,但员工自入职一直在广州工作,其被调整至公司的韶关工地工作,对员工的生活环境及生活成本会产生重大影响。服从工作安排属于员工的义务,但因工作变动对员工造成的影响,公司亦有义务与员工协商解决。而公司仅要求员工无条件服从工作安排,却又未与员工协商解决因工作地点的变更给对其造成的影响,有违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相一致性。公司以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X公司提交了2015年4月16日的会议纪要及2015年5月13日的土石方运输合同,拟证实陈某不服从X公司的工作安排,拒绝到X公司的韶关工地工作。陈某对会议纪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关联性不予确认,主张到韶关工地的工作量增加,而工资待遇却不增加,另韶关工地要开无牌照车,违反法律,其不同意。X公司确认在开会时未就韶关工地的待遇与员工进行过通知及协商,但认为应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陈某对X公司提交的土石方运输合同不予认可,表示其不清楚。陈某提交了照片3张,拟证实X公司的车为无牌车辆。X公司对陈某提交的照片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X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陈某的工作地点可在X公司的注册的地区范围内、X公司投资的企业或项目所在地,但陈某自入职一直在广州工作,其被调整至X公司的韶关工地工作,对陈某的生活环境及生活成本会产生重大影响。服从工作安排属于陈某的义务,但因工作变动对陈某造成的影响,X公司亦有义务与陈某协商解决。而X公司仅要求陈某无条件服从工作安排,却又未与陈某协商解决因工作地点的变更给对其造成的影响,有违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相一致性。X公司以陈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索引】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