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签订的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员工在收到厨师长在2020年12月3日发出的放假通知和如续签合同再通知的信息后就开始放假,此后没有再回到公司上班,没有证据显示在2020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至2021年2月2日期间,员工曾向公司询问何时上班以及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公司也没有通知续签劳动合同,没有通知或催告员工上班。据此,应视为双方已经以实际行动达成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一致意见,法院认定双方系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依法应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郭某、广州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
【裁判要点】
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查明的事实,郭某在收到厨师长在2020年12月3日发出的放假通知和如续签合同再通知的信息后就开始放假,此后没有再回到X公司上班,没有证据显示在2020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至2021年2月2日期间,郭某曾向X公司询问何时上班以及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X公司也没有通知续签劳动合同,没有通知或催告郭某上班。据此,应视为双方已经以实际行动达成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一致意见。
至于郭某提出由于X公司在2020年12月3日通知放假和续签合同等通知的信息,导致其一直在等待,至2021年2月4日才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首先,郭某清楚其劳动合同的期限;
其次,郭某承认从2020年12月5日开始放假休息,作为劳动者在长达两个月的时间没有收到上班通知却没有向公司询问并提出要求上班,不合常理;
再次,根据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郭某在2021年2月3日与X公司“甘总”联系时谈及的已经是补偿金的数额以及签协议的问题,当时郭某并无提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也无提出续签合同的问题,故可认定双方清楚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
综上,一审根据案件事实认定双方系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更为合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X公司依法应向郭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郭某主张X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郭某的工作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郭某在仲裁庭审时就X公司提出的郭某入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表示确认,在本案诉讼中,郭某对该自认行为进行了解释,主张应以郭某的员工入职登记表载明的入职时间即2014年12月30日为准,但郭某在仲裁庭审时对X公司举证的入职表并不认可,且也无请求纠正确认入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的陈述。而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计算,郭某现也无证据证明X公司的用工之日是2014年12月30日,故本院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5年1月1日,现双方劳动关系在2020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届满之日解除,故郭某工作年限为6年。
根据郭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7300元/月,X公司依法应向郭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3800元(7300元/月×6个月)。一审虽然在论述部分对郭某入职时间的认定有误,但其核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5262号,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13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