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公司与员工约定的工资标准为每月15000元,公司在未经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强行降薪,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变更劳动合同需协商一致的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条规定的前提是双方已口头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合意,仅仅是未采取书面变更劳动合同的形式,而本案并无证据表明公司与员工达成了降薪、降职的口头协议,不能以公司向员工发放的工资少于15000元超过一个月就推定员工与公司就降薪问题协商一致。故员工的月工资标准应当认定为每月15000元。曹某、湖北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
【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曹某月工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X公司与曹某约定的工资标准为每月15000元,X公司在未经曹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降薪,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变更劳动合同需协商一致的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条规定的前提是双方已口头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合意,仅仅是未采取书面变更劳动合同的形式,而本案并无证据表明X公司与曹某达成了降薪、降职的口头协议,不能以X公司向曹某发放的工资少于15000元超过一个月就推定曹某与X公司就降薪问题协商一致。故曹某的月工资标准应当认定为每月15000元。
【案例索引】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2民终1098号,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9)鄂0222民初4201、43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