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发放全解密生育津贴发放全解密前几天,委托公司的HR问我:“老师,我们公司有一名女员工,她报销的生育津贴低于她本人的工资,这种情况怎么办呢?”我简单了解了女员工的情况,原来女员工是他们公司的数据分析经理月薪2万元,入职已经5年了。现在,女员工拿到生育津贴后大为光火,感觉是公司欺负她、给她小鞋穿。所以,不依不饶定要讨个说法。 在解决完这个事件后,我就想找机会把它分享出来,让女员工们都能够了解生育津贴的法律规定,以及如何维权。 一、生育津贴计算基数 “我们拿到的生育津贴到底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我到底能拿多少钱?”,这应该是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 这个问题,在我国《社会保险法》中有计发标准。但,因为生育津贴的计算与我们日常接触的日工资计算不同。因此,很多人还是有点犯迷糊。 生育津贴金额不是按照个人社保基数计算,而是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因此,就会出现生育津贴低于或高于女员工工资标准的情况。 【举例】 张晓拉是BD制造工厂的行政经理,月工资标准2万元。但BD制造工厂以生产线工人居多。因此,工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仅为6900元。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900元给张晓拉计发生育津贴,自然要远远低于她个人月工资标准2万元的标准计发。 【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生育津贴高于/低于月薪怎么办? 通过第一个问题:生育津贴计算基数。我们已经能够明确为何说生育津贴与女员工个人月工资标准会有差异了,但现在新问题又出现了。那就是,生育津贴高于或低于女员工月工资标准,应该如何发放呢?是工资高的女员工只能自认倒霉吗?还是工资低的女员工就白白赚到了?这个问题,虽然在《社会保险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中也未出现,但各地区都有了明确的执行规定。 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①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②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上海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青岛市:《关于调整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津贴计发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26号)。 ①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职工生育津贴按60%计发;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职工生育津贴按300%计发,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很多地区基本都是按照“少发企业补”的原则计发生育津贴。这一点,可能与很多女员工和老板的想法不一致。有些女员工认为,社保局给的钱不能改、不能变。给多少就拿多少,即使低于自己月工资标准也只能认了。却不知道,原来规定是少的由企业补足。 温馨提示:各地区关于生育津贴发放规定存在差异,可以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询。 【案例】宝妈生育后,发现生育津贴竟然少了4万5 梁某于2016年3月3日入职某公司担任java高级开发工程师,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 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10日梁某休产假,其后公司向梁某支付生育津贴20267.87元。梁某认为公司未足额支付生育津贴,要求公司支付差额51232.13元。 庭审过程中,梁某提交了《劳动合同书》、银行转账明细、《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进行证明。《劳动合同书》写明转正后月固定工资为税前15000元。《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显示梁某于2016年10月1日分娩,生育类别为难产,休假总天数为143天,标准支付生育津贴金额为20267.87。银行转账明细显示自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每月中旬有“工资”收入,前3次金额在10000元上下浮动,后2次金额在12000元至13000元之间,2017年6月23日收入20267.87元。公司提交书面证据材料显示摘要或附言“生育津贴”,金额为20267.87元。 结合梁某的当庭陈述、举证情况以及公司提交的书面证据材料来看,公司已向梁某某支付生育津贴20267.87元。参照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司应向梁某某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10日生育津贴差额45249.37元(计算方法:15000×4+15000÷21.75×8-20267.87)。梁某某申请请求中金额超出部分没有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如下: 一、某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梁某某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至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生育津贴差额四万五千二百四十九元三角七分; 二、驳回梁某某其他申请请求。 案例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一篇: 不做让员工休假诚惶诚恐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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